山东抽检17大类1440批次食品样品 这18批次食品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8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该局对饼干、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7大类食品144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7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3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泰安市东平县丰裕冷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生产的华瑞香粽(蜜枣粽)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利群集团青岛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福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焙调理奶油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礼盒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中规定,速冻面米制品(熟制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1,m=10000,M=100000CFU/g,大肠菌群应符合n=5,c=1,m=10,M=10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50000,M=100000CFU/g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196-2015)中规定,人造奶油中大肠菌群应符合n=5,c=2,m=10,M=100CFU/g的要求。

 

  7批次样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7批次样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房家村农贸市场5、6号张勇(经营者)销售的牛里脊(牛肉)和牛上脑(牛肉)检出克伦特罗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德州市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来自薛大友的鲈鱼(海水鱼)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生产的鹅蛋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市莒县铭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后腿肉(猪肉)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根据国家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产蛋期禁用。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氯霉素及其盐、酯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磺胺类药物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融易新媒体,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另外,还有样品检出两项不合格,分别为: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内蒙羊腿肉(羊肉)检出磺胺类(总量)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市市中区金耀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北金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检出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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